退伙后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瑜伽老师赔2万给“老东家”

2024-03-02 03:46:52
浏览次数:
返回列表

  退伙后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瑜伽老师赔2万给“老东家”瑜伽老师退伙后,跳槽到本地另外一家瑜伽馆授课,结果被“老东家”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输了官司还得赔偿。近日,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合伙协议纠纷案,法院判决瑜伽老师王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赔偿原告瑜伽馆老板陈某2万元。

  陈某在黄岩经营了一家瑜伽馆,25岁的王某担任该馆的瑜伽老师。2016年8月1日,陈某和王某达成协议,王某出资2万元入股该馆,双方同时约定,王某至少工作满5年方可退出。2017年7月10日,王某因故提前退股,陈某、王某再次达成一份协议书,约定陈某一次性退还给王某3万元。

  这份协议里还明确约定了“竞业限制”:王某退出后需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到黄岩本地区担任瑜伽老师,不得在黄岩本地区自营或与他人合营瑜伽行业,也不得将原瑜伽馆的客户带到其他瑜伽馆。退出后,王某若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支付陈某违约金20万元。

  但没过多久陈某就发现,王某已经去了黄岩另外一家瑜伽馆教学,其还数次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有关另外那家瑜伽馆的招生、授课、收取学费等内容。陈某留了心,将王某在“新东家”瑜伽馆进出活动的情况录下了视频,并申请公证处对该视频和王某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

  2017年底,陈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诉称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协议书的约定,其不但到本地区其他瑜伽馆进行教学,还以很低的价格将原来瑜伽馆的客户拉走,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20万元。

  王某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两人之间系合伙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且该散伙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结清,协议书里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不应得到法律保护。王某还表示,她在另外那家瑜伽馆里只是学员,没有进行教学,但其并未提供相关依据。

  那么,王某是否如陈某所说,已经在黄岩本地另一家瑜伽馆里担任了瑜伽老师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法院作出认定,王某在签订协议书后,到其他瑜伽馆上课担任瑜伽老师的事实清楚爱游戏官网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合伙关系解除后,王某在黄岩本地区担任瑜伽老师的行为违反了协议约定,事实清楚。根据协议书约定,王某应当支付陈某违约金20万元。

  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瑜伽老师王某赔偿瑜伽馆老板陈某违约金2万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