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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会馆合伙经营合同精选3篇
瑜伽会馆合伙经营合同精选3篇瑜伽会馆合伙经营合同篇1订立合同各合伙人:甲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互惠互利、互谅互让的原则,经过三方友好协商,乙、丙两方通过投资合股的方式加入甲方在开办的瑜伽会馆,并在将来成立瑜伽有限公司,为了长期友好合作和经济合作,三方达成合作协议如下:第一条合股经营宗旨精诚团结,共同发展。第二条合股经营项目和范围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项目和范围;共同经营艾柳瑜伽品牌,法人代表:第三条合股经营期限合股经营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1、总股本:店、店、店三店共计投资万。合股经营期间各合股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同终止时,各合股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2.股权分配:经协商,决定甲方为控股方,股权占总股份的34%,投资金额为万元;乙方为参股方,股权占总股本的33%,投资金额为万元;丙方为参股方,股权占总股本的33%,投资金额为万元。利润分配及后续投入均以此为依据。3.入股形式:甲乙丙三方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形式和现金形式注入;该店的所有权归三方共同拥有。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总则:瑜伽一切的盈利,亏损,赔偿按股份比例来分配与承担。1.盈余分配:每月16号进行一次核算,按比例以现金方式分配;三方可协商留盈利的20%备用资金用于发展瑜伽事业;当备用资金超过2万元时,则将超出部分按股份比例分配。2.债务承担:合股债务先由合股财产偿还,合股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股人的`合股协议为据,按比例承担。第六条合股、退股1.合股:需承认本协议;需经全体合股人同意;执行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随着艾柳瑜伽的成长和壮大,艾柳瑜伽股东的股份不发生变化。2.退股:在合作期间双方在两年之内不得撤股或转让,两年内撤股,净身出户;转让不予承认;两年后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股;经营状况良好的前提下,艾柳瑜伽合股期足两年后退股,在退股时按原始入股股份的70%实施,三年则80%,四年则90%,五年则100%。瑜伽经营有困难时任意一方不得提出退股。如有一方强行对方撤股,结算之日必须返还对方投资本金及股份该得利润;退股需提前三个月告知其他合股人并经全体合股人同意;退股后以退股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股给合股人造成损失的,在视为无效的同时还要给予赔偿;如股东没有违反合作规则,任何一方没有权力要求另一方退股。第七条合股负责人及其他合股人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为合股负责人。其权限是:提出和制定合股事业的发展方向和实施策略;提名、任务日常经营管理的干部人选;制定和提出主要的管理制度;制定和提出各项主要经济政策;定期或不定期召集合股人会议;对合股事业进行日常管理。(主外)2.乙方的权利:参予合股事业的管理;听取合股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股帐册及经营情况;共同决定合股重大事项(重大投资决策爱游戏平台,重大政策调整,发展方向的确立,重大人事的表决)。3.丙方的权利:参予合股事业的管理;听取合股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股帐册及经营情况;共同决定合股重大事项(重大投资决策,重大政策调整,发展方向的确立,重大人事的表决)。4.合股人的义务:维护共同的利益,宣传合股事业;努力奋斗,全力以赴,共创合股财富;服从各项决议,带头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起表率作用;以诚相待,求大同存小异。第八条财务管理1.在瑜伽当职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实行工资制,股东在上班期间给予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统一支付工资:甲方:乙方:丙方:2.统一财务支出,一方因公事支出必须经另一方股东或股东代表签字确认方可凭票实报实销;私事费用、私人开支、股东或股东代表不知情的公事相关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公事报销、进、销、存、所有相关业务收入、支出费用做帐必须凭原始单据、凭证方可报销做帐,帐目必须做到日帐日清,以备股东随时查阅;股东一日对帐目一小查,一周一盘帐,一月一结算、分红。3.有关艾柳瑜伽发展性决策、大的财务动用,必须经三方最高直接股东协商决定同意并签字认可方可有效执行;在分红之前如一方股东私人有急事要借用帐上的钱款,必须经另一位直接股东同意签字认可,方可有效借用帐上的钱款;但总借款额度不得超过总余额的5%,否则不允许借用帐上的钱款;以免瑜伽馆发生资金周转不开的事情,(如果三方股东都要急用钱经商议三方股东同意并不影响瑜伽馆正常营运也可以适当分红);4.瑜伽经营盈利则按股东实际持有股份来分红;瑜伽经营亏损则按股东实际持有股份来承担亏损金额及相应责任;瑜伽全体股东每个月16号对馆内财务状况及帐上现金、现金流、备用金进行一次盘点,如有误差管理相关事务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全全承单误差部分;5.如艾柳瑜伽发展需要、或融资新增股东必须经原创三方股东协商签字方可执行,有关艾柳瑜伽发展性决策、大的财务动用必须经过股东大会通过,股东大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通过决议,方可执行,否则视为无效处理;6.艾柳瑜伽已成立,在管理方面大家齐心协力,每位股东都有这个责任和义务,对于经济方面经三方股东商议,由甲方的名义对艾柳瑜伽相关证件及硬件注册、银行帐号开户,管理所有现金、备用金及银行开户帐号密码。负责做好现金流水帐,并负责财务、采购事宜,及管理瑜伽馆的全面运作及销售工作;负责保管瑜伽馆所有财务进出单据、报销单据、员工工资等帐务必须经三位原始股东进行审核签字方可有效做帐。所有账单须经其余两方股东认可,并给其复印件。第九条禁止行为1.未经全体合股人同意,禁止任何合股人私自以合股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股人,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2.禁止合股人在本地区经营与合股竞争的业务。3.针对个人言行违背合股事业,干扰合股经营的正常秩序。4.合股人禁止在合同期内私自开别的店面,如果独立经营开店需撤股,且不得在本店附近区域开店,不得带走本店的客人。5.股东无责任感,带头违反公司规章制度。5.如合股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股实际损失赔偿。第十条合股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1.合股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合伙期届满;全体合股人同意终止合股关系;合股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合股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2.合股终止后的事项:即行推举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股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股人出资多少,先以合股共同财产偿还,合股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股人按出资比例承担。第十一条纠纷的解决合股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股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第十二条本协议由全体合股人签约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股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 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合股人:__________(按手印) 合股人:____________(按手印) 合股人:____________(按手印) 签约日期:年月日 瑜伽会馆合伙经营合同篇2 甲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乙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甲、乙二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 营装饰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合伙 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优势,劳动力优势,货源优势,合伙经 营装饰公司,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共同奋斗,共创辉煌!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合伙经营的公司名字:监利县合创美家装饰有限公司 经营场所位于:监利县容城镇教育巷九号,面积:约150平方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室内装饰装潢 第四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20xx年,20xx年3月19日起,至20xx年3月19日止。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刘剑(姓名)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50000.00元。乙方刘 忠平(姓名)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50000.00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20xx年3月19日以前交齐,由合伙负责人甲 方统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100000.00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 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 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 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 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2.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 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 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 署本合伙协议;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未经合伙人同意私自出售另类产品时。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 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 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 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 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3年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5.其他公司事务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 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重大事项应由占出资比例三分 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执行;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 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 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 全额进行赔偿;(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 业务;(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 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 第十一条合伙营业的继续(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 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 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 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
【NIFD季报】中美金融监管冲突缓和,地方中小银行风险凸显——2022Q3中国金融监管-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