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游戏官网瑜伽馆投资合股协议书docx

2024-06-07 04: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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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游戏官网瑜伽馆投资合股协议书docx瑜 伽 馆 投资 合股协议 书 订 立 合 同 各 合 伙 人 : 甲 方 : 姓 名  , 性 别 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__ 身 份 证 号 码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 : 姓 名  , 性 别 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__ 身 份 证 号 码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法 规 的 相 关 规 定 , 甲 、 乙  双 方 本 着 互 惠 互 利 、 互 谅 互 让 的 原 则 , 经 过 双 方友好 协 商 , 乙 方 通 过 投 资 合 股 的 方 式 加 入 甲 方 在 开 办 的 瑜 伽 会 馆 , 并 在 将 来 成 立 瑜 伽 有 限 公 司 , 为 了 长 期 友 好 合 作 和 经 济 合 作 , 双 方 达 成 合 作 协 议 如 下 : 第 一 条 合 股 经 营 宗 旨 精 诚 团 结 , 共 同 发 展 。 第 二 条 合 股 经 营 项 目 和 范 围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登 记 的 项 目 和 范 围 ; 共 同 经 营 代 表 : 第 三 条 入 股 经 营 期 限  瑜 伽 馆 ,法人 合 股 经 营 期 限 为  年 ,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 1 第 四 条 出 资 额 、 方 式 、 期 限 1 、 总 股 本 :  瑜 伽 馆 共计投资  万 元 。 合 股 经 营 期 间 合 股 人 的 出 资 为 共 有 财 产 , 不 得 随 意 请 求 分 割 , 合 同 终 止 时 , 合 股 人 的 出 资 仍 为 个 人 所 有 , 至 时 予 以 返 还 爱游戏官网。 2. 股 权 分 配 : 经 协 商 , 决 定 甲 方 为 控 股 方 , 乙 方 为 参 股 方 , 股 权 占 总 股 本 的 投 入 均 以 此 为 依 据 。 % , 投 资 金 额 为 万 元 ; 利 润 分 配 及 后 续 3. 入 股 形 式 : 甲 乙 双 方 以 固 定 资 产 、 无 形 资 产 形 式 和 现 金 形 式 注 入 ; 所 有 权 归 双 方 共 同 拥 有 。 第 五 条 盈 余 分 配 与 债 务 承 担 总 则 : 与 承 担 。  瑜 伽 馆 一切的盈 利 , 亏 损 , 赔 偿 按 股 份 比 例 来 分 配 盈 余 分 配 : 每 月 16 号 进 行 一 次 核 算 , 按 比 例 以 现 金 方 式 分 配 ; 双 方可协 商 留 盈 利 的 20% 备 用 资 金 用 于 发 展 瑜 伽 事 业 ; 当 备 用 资 金 超 过 2 万 元 时 , 则 将 超 出 部 分 按 股 份 比 例 分 配 。 债 务 承 担 : 合 股 债 务 先 由 合 股 财 产 偿 还 , 合 股 财 产 不 足 清 偿 时 , 以 各 合 股 人 的 合 股 协 议 为 据 , 按 比 例 承 担 。 第 六 条 合 股 、 退 股 1. 合 股 : ① 需 承 认 本 协 议 ; ② 需 经 全 体 合 股 人 同 意 ; ③ 执 行 协 议 规 定 的 权 利 义 务 ; ④ 随 着 瑜 伽 馆 股东的股 份 不 发 生 变 化 。 瑜 伽 馆 的成长和 壮 大 , 2 2. 退 股 : ① 在 合 作 期 间 双 方 在 两 年 之 内 不 得 撤 股 或 转 让 , 两 年 内 撤 股 , 净 身 出 户 ; 转 让 不 予 承 认 ; 两 年 后 需 有 正 当 理 由 方 可 退 股 ; 经 营 状 况 良 好 的 前 提 下 , 股 , 在 退 股 时 按 原 始 入 股 股 份 的 年 则 90% ,五年则 100% 。 瑜 伽 馆 合股期足 两 年 后 退 70 % 实 施 , 三 年 则 80% , 四 瑜 伽 经 营 有 困 难 时 任 意 一 方 不 得 提 出 退 股 。 ② 如 有 一 方 强 行 撤 股 , 结 算 之 日 必 须 返 还 对 方 投 资 本 金 及 股 份 该 得 利 润 ; ③ 退 股 需 提 前 三 个 月 告 知 合 股 人 并 经 合 股 人 同 意 ; ④ 退 股 后 以 退 股 时 的 财 产 状 况 进 行 结 算 ; ⑤ 未 经 合 同 人 同 意 而 自 行 退 股 给 合 股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在 视 为 无 效 的 同 时 还 要 给 予 赔 偿 ; ⑥ 如 股 东 没 有 违 反 合 作 规 则 , 任 何 一 方 没 有 权 力 要 求 另 一 方 退 股 。 第 七 条 合 股 负 责 人 及 其 他 合 股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甲 方 为 合 股 负 责 人 。 其 权 限 是 : ① 提 出 和 制 定 合 股 事 业 的 发 展 方 向 和 实 施 策 略 ; ② 提 名 、 任 命 日常经 营 管 理 的 干 部 人 选 ; ③ 制 定 和 提 出 主 要 的 管 理 制 度 ; ④ 制 定 和 提 出 各 项 主 要 经 济 政 策 ; ⑤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召 集 合 股 人 会 议 ; ⑥ 对 合 股 事 业 进 行 日 常 管 理 。 ( 主 外 ) 乙 方 的 权 利 : ① 参 予 合 股 事 业 的 管 理 ; ② 听 取 合 股 负 责 人 开 展 业 务 情 况 的 报 告 ; ③ 检 查 合 股 帐 册 及 经 营 情 况 ; ④ 共 同 决 定 合 股 重 大 事 项 ( 重 大 投 资 决 策 , 重 大 政 策 调 整 , 发 展 方 向 的 确 立 , 重 大 人 事 的 表 决 ) 。 ( 主 内 ) 合 股 人 的 义 务 : ① 维 护 共 同 的 利 益 , 宣 传 合 股 事 业 ; ② 努 力 奋 斗 , 全 力 以 赴 , 共 创 合 股 财 富 ; ③ 服 从 各 项 决 议 , 带 头 执 行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起 表 率 作 用 ; ④ 以 诚 相 待 , 求 大 同 存 小 异 。 3 第 八 条 财 务 管 理 1. 在  瑜 伽 馆 当职的股 东 或 股 东 代 表 实 行 工 资 制 , 股 东 在 上 班 期 间 给 予 统 一 制 定 的 工 资 标 准 统 一 支 付 工 资 : 甲 方 : 乙 方 : 2. 有 关  瑜 伽 馆 发展性决 策 、 大 的 财 务 动 用 , 必 须 经 双 方股东 协 商 决 定 同 意 并 签 字 认 可 方 可 有 效 执 行 ; 在 分 红 之 前 如 一 方 股 东 私 人 有 急 事 要 借 用 帐 上 的 钱 款 , 必 须 经 另 一 位 股 东 同 意 签 字 认 可 , 方 可 有 效 借 用 帐 上 的 钱 款 ; 但 总 借 款 额 度 不 得 超 过 总 余 额 的 5% , 否 则 不 允 许 借 用 帐 上 的 钱 款 ; 以 免 瑜 伽 馆 发 生 资 金 周 转 不 开 的 事 情 , ( 如 果 双 方 股 东 都 要 急 用 钱 经 商 议 双 方 股 东 同 意 并 不 影 响 瑜 伽 馆 正 常 营 运 也 可 以 适 当 分 红 ) ; 3.  瑜 伽 馆 经营盈利 则 按 股 东 实 际 持 有 股 份 来 分 红 ; 瑜 伽 馆 经营亏损 则 按 股 东 实 际 持 有 股 份 来 承 担 亏 损 金 额 及 相 应 责 任 ; 瑜 伽 馆 股东每个 月 16 号 对 馆 内 财 务 状 况 及 帐 上 现 金 、 现 金 流 、 备 用 金 进 行 一 次 盘 点 , 如 有 误 差 管 理 相 关 事 务 的 股 东 或 股 东 代 表 全 部 承单误差部 分 。 4. 如  瑜 伽 馆 发展需要 、 或 融 资 新 增 股 东 必 须 经 双 方 股 东 协 商 签 字 方 可 执 行 , 有 关 瑜 伽 馆 发展性决 策 、 大 的 财 务 动 用 必 须 经 过 双 方 股 东 通 过 方 可 执 行 , 否 则 视 为 无 效 处 理 ; 5.  瑜 伽 馆 已成立, 在 管 理 方 面 大 家 齐 心 协 力 , 每 位 股 东 都 有 这 个 责 任 和 义 务 , 对 于 经 济 方 面 经 4 双 方股东 商 议 , 以 甲 方 的 名 义 对 瑜 伽 馆 相关证件 及 硬 件 注 册 、 银 行 帐 号 开 户 , 管 理 所 有 现 金 、 备 用 金 及 银 行 开 户 帐 号 密 码 。 负 责 做 好 现 金 流 水 帐 , 并 负 责 财 务 、 采 购 及 管 理 瑜 伽 馆 的 全 面 运 作 及 销 售 工 作 ; 负 责 保 管 瑜 伽 馆 所 有 财 务 进 出 单 据 、 报 销 单 据 、 员 工 工 资 等 帐 务 必 须 经 双方 股东进 行 审 核 签 字 方 可 有 效 做 帐 。 所 有 账 单 须 经 股 东 认 可 , 并 给 其 复 印 件 。 第 九 条 禁 止 行 为 双 方 未 经 合 股 人 同 意 , 禁 止 任 何 合 股 人 私 自 以 合 股 名 义 进 行 业 务 活 动 ; 如 其 业 务 获 得 利 益 归 合 股 人 , 造 成 损 失 按 实 际 损 失 赔 偿 。 禁 止 合 股 人 在 本 地 区 经 营 与 合 股 竞 争 的 业 务 。 针 对 个 人 言 行 违 背 合 股 事 业 , 干 扰 合 股 经 营 的 正 常 秩 序 。 合 股 人 禁 止 在 合 同 期 内 私 自 开 别 的 店 面 , 如 果 独 立 经 营 开 店 需 撤 股 , 且 不 得 在 本 店 附 近 区 域 开 店 , 不 得 带 走 本 店 的 客 人 。 股 东 无 责 任 感 , 带 头 违 反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如 合 股 人 违 反 上 述 各 条 , 应 按 合 股 实 际 损 失 赔 偿 。 第 十 条 合 股 的 终 止 及 终 止 后 的 事 项 1. 合 股 因 以 下 事 由 之 一 的 终止: ①合 股 期 届 满 ; ② 合 股 人 同 意 终 止 合 股 关 系 ; ③ 合 股 事 业 完 成 或 不 能 完 成 ; ④ 合 股 事 业 违 反 法 律 被 撤 销 ; ⑤ 法 院 根 据 有 关 当 事 人 请 求 判 决 解 散 。 5 2. 合 股 终 止 后 的 事 项 : ① 即 行 推 举 清 算 人 , 进 行 清 算 ; ② 清 算 后 如 有 盈 余 , 则 按 收 取 债 权 、 清 偿 债 务 、 返 还 出 资 、 按 比 例 分 配 剩 余 财 产 的 顺 序 进 行 。 固 定 资 产 和 不 可 分 物 , 可 作 价 卖 给 合 股 人 或 第 三 人 , 其 价 款 参 与 分 配 ; ③ 清 算 后 如 有 亏 损 , 不 论 合 股 人 出 资 多 少 , 先 以 合 股 共 同 财 产 偿 还 , 合 股 财 产 不 足 清 偿 的 部 分 , 由 合 股 人 按 出 资 比 例 承 担 。 第 十 一 条 纠 纷 的 解 决 合 股 人 之 间 如 发 生 纠 纷 , 应 共 同 协 商 , 本 着 有 利 于 合 股 事 业 发 展 的 原 则 予 以 解 决 。 如 协 商 不 成 , 可 以 诉 诸 法 院 。 第 十 二 条 本 协 议 由 全 体 合 股 人 签 约 之 日 起 生 效 。 第 十 三 条 本 合 同 如 有 未 尽 事 宜 , 应 由 合 股 人 集 体 讨 论 补 充 或 修 改 。 补 充 和 修 改 的 内 容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 第 十 四 条 本 合 同 正 本 一 式 二 份,甲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合 股 人 : __________ ( 按 手 印 ) 合 股 人 : ____________ ( 按 手 印 ) 签 约 日 期 :  年  月  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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